北極星VOCs在線訊:浙江省環保廳于2015年4月印發浙江省地方標準《紡織染整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對紡織染整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特別是VOCs排放做了具體的規定。全文如下: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和法規,加強浙江省紡織染整工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進行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防治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改善環境質量,結合浙江省紡織染整工業實際情況和特殊性,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染整企業或生產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紡織染整企業或生產設施工藝廢氣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中的相關規定;工藝廢氣中惡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標準中已確定限值的指標項目外,其余指標項目仍按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要求執行。紡織染整企業或生產設施鍋爐和污水處理站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按照相關標準的要求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執行。
本標準頒布后,國家出臺相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涉及本標準未做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和排放限值嚴于本標準時,這些污染物項目執行國家標準要求。
本標準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浙江省環境監測中心,柯橋區環境保護監測站。
本標準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解釋。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紡織染整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染整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紡織染整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紡織染整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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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